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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天(18日)初審通過「停車場法」部份條文修正草案,增訂一般道路以外的公共停車場業者,如違規佔用身心障礙者或孕婦等專用車位,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,屆期不改善者,將處新台幣1,800元以上、3,600元以下罰鍰;另外,違規占用身障車位或孕婦車位的車主,也將處新台幣600元以上、1,200元以下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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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北機車借錢 為此,立法院交通委員會18日修訂「停車場法」第32條,明訂公共停車場依法設置特定對象使用的停車位,未具相關停車識別證者不得停放,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佔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,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彰化貸款 車籍資料;另外,也在第40條增訂罰則,針對違規的停車場業者及違規車主分別開罰。交通部路政司司長林繼國經過委員會討論後,提出建議修正條文,獲主席葉宜津裁示通過。林繼國說:『(原音)40條之1,建議以下的文字,停車場經營業違反第32條第2項規定,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,屆期不改善者,處新台幣1,800元以上、3,600元以下罰鍰;那第40條之1,增加第2項,汽車駕駛人違反第32條第3項規定,由主管機關處新台幣600元以上、1,200元以下罰鍰。(葉宜津:好,就這樣,文字修正通過。)』

交通部原本建議授權停車場業者對違規佔用的車輛加上大鎖,不過有立委質疑,授權私人行駛公權力,恐有違憲之虞,因此並未納入修法。但是這項修債務協商會註記多久可以再借貸 法對未收費的停車場,例如好市多等賣場,仍無法可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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